申請資格及審核標準
1. 凡本校學生(含研究生,以大學部一、二、三、四年級自費生優先)具備服務之熱忱、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,均可申請工讀2. 下列學生得優先錄取:
- 身心障礙學生。(需檢附身心障礙手冊,或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證明等。)
- 家境清寒學生。(需檢附低收入戶證明、或中低收入戶證明、村里長清寒證明)。
- 原住民學生。
- 具有專業技能,經工讀單位推薦者。(需檢附特殊技能證明書)。
- 優秀工讀生經原工讀單位留用者。(需檢附工讀單位推薦書)。
- 其他:以符合各工讀單位之工作需求為主,依上學年學業成績(一年級以入學考試成績代替)及操行成績擇優遴選。
未錄取者得依學業成績及操行成績依序列為候補者。
申請日期:舊生於學年度結束前,新生於學年度開始後,在學生事務處公佈期限內提出申請。
申請手續:
凡欲申請工讀者,於申請期限內填妥工讀申請書,連同成績單及實際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送學生事務處辦理資格審查及分發作業。
工讀單位欲推薦具專業技能或留用優秀之工讀生,需由各該工讀單位統一彙整前款資料,於申請期限內交學生事務處辦理。
工讀期限:期限為一學年,期滿需重行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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