編號 200
日期 2010-11-12
主旨 請未辦理99學年度第1學期身障生及身障子女減免,且98年度家庭所得未超過220萬者,於99年11月1
內容 請洽學務處黃慧鷹小姐 一、依據教育部99年11月8日台高(四)第0990192804號函辦理。 二、99學年度第1學期具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減免資格,因97年度家庭所得總額超過220萬而未辦理減免者,如98年度家庭所得未超過220萬,請檢附父親、母親及學生本人(已婚學生應加附配偶)國稅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,於99年11月18日(星期三)前補辦學雜費減免手續。 三、所得資料請勿攜報稅資料或其他種類文件,否則不予受理申辦,另家庭列計人口所得資料有缺者,亦不予受理。 四、應繳證件:申請書、身障卡正本、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、父親及母親及學生本人(已婚學生加附配偶)國稅局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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