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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申請資格:學生家長為非自願離職失業期間超過1個月以上,未逾6個月者(97年9月1日至98年3月1日期間)。
二、申請所需資料:
1.失業家庭子女補助申請表。
2.安定就學措施計畫切結書。
3.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就業服務站(中心)所開立之「失業(再)認定、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」或「失業認定聯」為認定標準。
4.前一年度家庭年所得清單。
5.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。
三、符合申請資格同學,請於3月31日前向本處生輔組許小姐申請,分機5714。
四、檢附教育部「家庭遭遇困境之大專學生安定就學措施計畫」。
公告網頁:
http://aps.ncue.edu.tw/odedi/doc_page.php?id=../0/35106/1/.&rnd=1.8329228167941E+14&value=99&v_type=2 |